各类城市管线的走向、位置、埋设深度应当综合规划,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:
(1)沿道路建设管线,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,避免交叉干扰。
(2)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,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。
(3)新建管线应避让已建成的管线,临时管线应避让水久管线,非主要管线应避让主要管线;小管道应避让大管道,压力管道应避让重力管道,可弯曲的管道应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。
(4)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,各种管线不得重叠。(5)新建城市管线不得擅自穿越、切割城市规划用地。
(6)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,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。